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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告
葉善博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告
駿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鈴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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