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3號
- 原告
- 葉善博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宇律師
- 被告
- 駿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鈴
- 訴訟代理人
-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3號
蔡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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