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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彩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漢方萃取衛生用品有限公司、黃蔡淑珍、黃鄧豪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23,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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