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新寶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44,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