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陳雪玉
- 法定代理人洪玉票
- 原告張耀貞
- 被告林素柳、吳銘蒼、林朝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金字第2號原 告 張耀貞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複代理人 崔瑞雄 被 告 林素柳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吳銘蒼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燕 被 告 林朝騰 邱麗安 張玉蟾 吳小萍 劉柄宏 生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玉票 上列七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孫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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