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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金字第2號
原   告
張耀貞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複代理人
崔瑞雄
被   告
林素柳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吳銘蒼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燕
被   告
林朝騰
邱麗安
張玉蟾
吳小萍
劉柄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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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玉票
上列七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孫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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