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張耀貞
- 訴訟代理人
- 許宏迪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 被 告 林素柳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 黃金亮律師
- 吳銘蒼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燕
- 被上訴人
- 即 被 告 林朝騰
- 邱麗安
- 張玉蟾
- 吳小萍
- 劉柄宏
- 生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玉票
- 上列七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當庭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 被 告 孫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000元【計算式:4,289,400元(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等請求連帶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金額)+806,800元(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林素柳請求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金額)=5,0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