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號聲 請 人 信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邱美龍 ┌──────────────────────────────────────┐ │支票附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 ├─┼───────┼────┼────┼──────┼─────┼─────┤ │1 │信裕冷凍食品有│彰化銀行│ 楊特水 │104年9月10日│ 24,800元 │KN6969303 │ │ │限公司陳忠仁 │宜蘭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