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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聲請人
信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1 │信裕冷凍食品有│彰化銀行│ 楊特水 │104年9月10日│ 24,800元 │KN6969303 ││ │限公司陳忠仁 │宜蘭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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