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信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1 │信裕冷凍食品有│彰化銀行│ 楊特水 │104年9月10日│ 24,800元 │KN6969303 ││ │限公司陳忠仁 │宜蘭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