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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
法定代理人
王潤德
訴訟代理人
李拱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1 │ 柯麗娟 │臺灣銀行│ 空白 │ 104年11月30日│ 98,000元 │ 1282162 ││ │ │羅東分行│ │ │ │ │├─┼─────┼────┼────┼───────┼─────┼─────┤│2 │ 柳清峯 │彰化銀行│ 空白 │ 104年11月5日 │ 13,400元 │ 0405237 ││ │ │羅東分行│ │ │ │ │├─┼─────┼────┼────┼───────┼─────┼─────┤│3 │ 林乾利 │合作金庫│ 空白 │ 104年12月10日│ 18,800元 │ 1053026 ││ │ │羅東分行│ │ │ │ │├─┼─────┼────┼────┼───────┼─────┼─────┤│4 │ 黃立本 │合作金庫│ 空白 │ 104年11月30日│ 57,750元 │ 5916738 ││ │ │宜蘭分行│ │ │ │ │├─┼─────┼────┼────┼───────┼─────┼─────┤│5 │東峻興業股│合作金庫│ 空白 │ 104年11月15日│ 25,221元 │ 6169590 ││ │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 │ │ │├─┼─────┼────┼────┼───────┼─────┼─────┤│6 │益德企業社│員山鄉農│ 空白 │ 104年12月5日 │ 17,400元 │ 3156157 ││ │ │會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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