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號聲 請 人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亦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黃敏翠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游采琳 │永豐商業銀行宜蘭分│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30日 │61,012元 │AI1213061 │ │ │1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