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號
- 聲請人
- 浴長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浴長龍工程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宜興預拌混凝土股份│104年9月10日 │143,903元 │MD4058722 │ │ │1 │黃政達 │行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