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旺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同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菊
- 訴訟代理人
- 曾文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萬7,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