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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晌暘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信志
債務人
何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晌暘企業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莊信志、何秀蘭於民國102年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2月4日起至107年2月4日止,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4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㈡債務人自106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債權人催討未果,迄未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秀蘭、晌│自民國106年7│自民國106年8│年息百分之二點│
│  │617999│暘企業有限│月4日起   │月10日止  │八零五    │
│  │元  │公司、莊信├──────┼──────┼───────┤
│  │   │志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   │     │月11日起  │      │八零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秀蘭、晌│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17999│暘企業有限│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公司、莊信│      │      │百分之十,逾期│
│  │   │志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
  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
  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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