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0號
- 債權人
- 華震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玉秀
- 債務人
- 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計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玖仟柒佰伍拾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務人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表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