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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請人
連祥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相對人
游梓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附表編號2之本票發票日係自民國96年2月2日改寫為96年2月15日,惟該改寫處僅蓋有形式上難以認定為何人所有之指印,並未有發票人之簽名或用印,該改寫並不合法,應以改寫前文義即96年2月2日為發票日(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等規定參照)。本件聲請,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446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 │├─┼──────────┼─────────┼──────────┼──────────┼────────┼──┤│00│96年2月15日 │250,000元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NO124527 │ ││1 │ │ │ │ │ │ │├─┼──────────┼─────────┼──────────┼──────────┼────────┼──┤│00│96年2月2日 │350,000元 │96年3月31日 │96年3月31日 │NO124526 │ ││2 │ │ │ │ │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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