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3號
破 產 人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張秀夏律師
王戊昌會計師
上列破產人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裁定宣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張秀夏律師、王戊昌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前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 月22日裁定准予認可,且於異議期滿後因無人異議而告確定,破產管理人嗣即依分配表之金額匯款予各債權人,並具狀本院陳稱已完成分配及提出分配之報告,及提出相符於分配表之匯款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件破產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