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游欣怡
- 法定代理人簡阿朝
- 當事人林僅順會計師(長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林僅順會計師(長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相 對 人 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阿朝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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