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丞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繼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