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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鄭貽馨
  •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 原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盛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71,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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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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