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號
- 原告
- 雄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史杰
- 被告
- 李元凱(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蓉(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詩芹(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志(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