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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號

原告
雄合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史杰
被告
李元凱(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蓉(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詩芹(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志(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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