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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鄧晴馨

  • 當事人
    白玉山有限公司李元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白玉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鐘 被   告 李元凱(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蓉(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詩芹(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秋霜(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廖國志(即廖當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9,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96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33,46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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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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