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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號

原告
莊淑華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翔寧律師
被告
三鑫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鳳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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