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7號
- 原告
- 紀羅蘭
- 原告
- 黃金義
- 原告
- 吳宜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克譽律師
- 被告
- 盛烽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案,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