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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鼎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芫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凌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4,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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