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游欣怡
  •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沈宗桂

  • 原告
    張呂秀菊
  • 被告
    周裕傑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呂秀菊 何宜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裕傑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張呂秀菊、何宜芳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195,825 元、2,625,678 元,是上訴人張呂秀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上訴人何宜芳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呂典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