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呂秀菊
即原告
何宜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周裕傑
即被告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張呂秀菊、何宜芳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195,825 元、2,625,678 元,是上訴人張呂秀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上訴人何宜芳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