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呂秀菊
- 即原告
- 何宜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裕傑
- 即被告
-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宗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張呂秀菊、何宜芳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195,825 元、2,625,678 元,是上訴人張呂秀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上訴人何宜芳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