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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號

聲請人
高利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長樹
代理人
高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6 年3 月9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7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6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故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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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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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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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金泰企業社歐惠卿  │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高利螺絲有限公司  │106年2月5日       │100,990元       │LN4489978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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