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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同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菊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萬7,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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