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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馬塑膠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勞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如上訴人未依上開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書,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 447條規定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5項,及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未依上開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書,本院得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判決時斟酌全辯論意旨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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