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 債 權 人
- 曾永雄即永大企業社
- 債 務 人
- 馮李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