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李坤龍即上和資源企業社 債 務 人 徐永炫 債 務 人 李珈葆 一、債務人李坤龍即上和資源企業社、李珈葆、徐永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坤龍即上和資源企業社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4日邀同徐永炫、李珈葆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借款80萬元,其中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24日起至110年10月24日止,分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平均攤還本息;及其中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 10月24日起至108年10月24日止,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 ,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連帶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二)債務人自105年9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債權人催討,迄未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曾至萱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坤龍即上│自民國105年9│至民國106年4│年息百分之二點│ │ │561894│和資源企業│月24日起 │月23日止 │四四五 │ │ │元 │社、李珈葆├──────┼──────┼───────┤ │ │ │、徐永炫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 │ │月24日起 │ │四四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坤龍即上│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1894│和資源企業│0月2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社、李珈葆│ │ │百分之十,逾期│ │ │ │、徐永炫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