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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債權人
迪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崴
債務人
宜蘭縣南澳鄉體育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孝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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