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郭豐賓
- 原告台灣美國通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余晨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肆佰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通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余晨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內按月以叁佰元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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