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
- 債權人
- 華震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玉秀
- 債務人
- 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函知命於通知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