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債務人
- 晌暘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信志
- 債務人
- 何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晌暘企業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莊信志、何秀蘭於民國102年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2月4日起至107年2月4日止,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4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㈡債務人自106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債權人催討未果,迄未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秀蘭、晌│自民國106年7│自民國106年8│年息百分之二點│ │ │617999│暘企業有限│月4日起 │月10日止 │八零五 │ │ │元 │公司、莊信├──────┼──────┼───────┤ │ │ │志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 │ │月11日起 │ │八零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秀蘭、晌│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17999│暘企業有限│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公司、莊信│ │ │百分之十,逾期│ │ │ │志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 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 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