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
    李建志意識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簡慶勲陳宜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債 權 人 李建志 債 務 人 意識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川 債 務 人 簡慶勲 債 務 人 陳宜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