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李志剛即翔宇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叁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㈠壹拾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㈡壹拾陸萬肆仟零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