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09號
- 債權人
- 瑞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君
- 債務人
- 徐宏賢即洽生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徐宏賢即洽生行計有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