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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權人
李上林
債務人
昌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池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昌曄營造有限公司計新臺幣伍佰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公司之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本院並無管轄權,故限期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以核定本院有無管轄權,惟債權人受合法通知,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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