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3號債 權 人 李家揚 債 務 人 黃心怡即榮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元,及如附件之附表所載提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書 記 官 曾至萱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