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 請 人 翁瑩芝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 │股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1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391-1 │普通股 │1 │壹仟 │ │ │01│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392-3 │普通股 │1 │壹仟 │ │ │02│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393-5 │普通股 │1 │壹仟 │ │ │03│ │ │ │ │ │ │ ├─┼───────────────┼─────────────┼──────┼───┼────┼───┤ │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163-7 │普通股 │1 │壹佰伍拾│ │ │04│ │ │ │ │壹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法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若刊登部分涉及個人資料(如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請聲請人自行斟酌是否揭露。 二、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