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0號聲 請 人 合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沅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5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合毅營造有限公司 │105年11月30日 │199,500元 │KN7029877 │ │ │1 │限公司 │行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若刊登部分涉及個人資料(如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請聲請人自行斟酌是否揭露。 二、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