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林錦昌
- 相對人
- 蘭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鍾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1年7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1年7月27日邀李漢銘、張正蘋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9,500,000元,約定按期攤還本息、違約金計付方式、以及如有違約則喪失期限利益等情。然相對人自106年4月27日起即未按期償還本息,尚積欠本金9,5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其已喪失期限利益。故為此聲請拍賣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謄本、借據、本票借戶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