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全日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主耀
- 相對人
- 温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