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 聲請人
- 台鈺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慧能
- 相對人
- 林莊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334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 │├─┼──────────┼─────────┼──────────┼──────────┼────────┼──┤│00│106年2月15日 │20,000元 │106年2月28日 │ │CH147354 │ ││1 │ │ │ │ │ │ │├─┼──────────┼─────────┼──────────┼──────────┼────────┼──┤│00│106年2月15日 │20,000元 │106年3月31日 │ │CH147355 │ ││2 │ │ │ │ │ │ │├─┼──────────┼─────────┼──────────┼──────────┼────────┼──┤│00│106年2月15日 │21,996元 │106年4月30日 │ │CH147356 │ ││3 │ │ │ │ │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