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 聲請人
- 連祥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仁
- 相對人
- 游梓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附表編號2之本票發票日係自民國96年2月2日改寫為96年2月15日,惟該改寫處僅蓋有形式上難以認定為何人所有之指印,並未有發票人之簽名或用印,該改寫並不合法,應以改寫前文義即96年2月2日為發票日(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等規定參照)。本件聲請,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446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 │├─┼──────────┼─────────┼──────────┼──────────┼────────┼──┤│00│96年2月15日 │250,000元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NO124527 │ ││1 │ │ │ │ │ │ │├─┼──────────┼─────────┼──────────┼──────────┼────────┼──┤│00│96年2月2日 │350,000元 │96年3月31日 │96年3月31日 │NO124526 │ ││2 │ │ │ │ │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