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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 原告
    湯朝松即榮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湯朝松即榮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湯朝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榮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榮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榮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且經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湯朝松即本件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榮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帳冊數列表及湯朝松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6年度司聲字第203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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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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