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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鑫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永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5,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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