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