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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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