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陳奕帆
- 代理人
- 楊謹行
- 相對人
-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瑞
- 代理人
- 李建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王戊昌會計師、張秀夏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召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晶公司)之債權人,有新臺幣(下同)61,327,558元之普通債權未受清償。查佳晶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業已於民國105 年6 月16日起申請終止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即下興櫃),且佳晶公司發生財務困難,迄今均未償還分文予聲請人,足見目前已發生停止支付之情事,合於破產法第1 條第2 項應推定為不能清償。且據聲請人瞭解,相對人已停止生產產品及營運,並大量資遣員工,現無營運事實而無營收,然佳晶公司對銀行、廠商等之負債高達約數億元,且據悉已有銀行廠商等債權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佳晶公司之財產,故佳晶公司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符合破產法第1 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要件等語。爰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准就佳晶公司為破產宣告。
二、相對人佳晶公司則稱:佳晶公司成立於97年,是國內少數具有藍寶石單晶生長、切片、研磨、拋光等一貫化製程能力之專業藍寶石供應商,以生產藍寶石晶棒、氮化鎵磊晶用藍寶石基板、圖案化藍寶石基板等LED 材料為主,為拓展事業版圖後續進行公開募資,於100 年5 月31日公開發行,並於同年9 月13日興櫃(股票代號5242)交易。然因近年來因全球LED 產業不景氣,加以中國科技廠迅速崛起串聯紅色供應鏈,市場供需失衡、同業削價競爭,造成佳晶公司連年出現虧損,並遭廠商詐騙、倒帳,造成佳晶公司高達約152,736,375 元之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現金流嚴重不足,開始積欠廠商貨款,雖於105 年上半年與債權人協商展延,並於困境中力圖振興,然而難敵嚴重現金不足、廠商欠款展延到期及銀行利息無法給付之現實壓力,同年7 月兆豐銀行拍賣佳晶公司上光阻機、顯影機、蝕刻機、曝光機、缺陷檢查機等17台生產設備,並於同年8 月拍出,此時業已造成圖樣化藍寶石生產段無法生產,在產線不完整、無人力、無資金情況下,佳晶公司已無法再生產製造藍寶石相關產品,為清償廠商債務及銀行欠款,評估以出售資產清算方式抵償債務,於105 年6 月委由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資產進行鑑價,然評估結果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嗣再於106 年2 月再委請京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資產鑑價,並於同年6 月委託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師查核並製作105 年度財報,以105 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下稱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為4億2,948萬元,負債為6億5,650萬9,000 元,即佳晶公司資產明顯小於負債。另106 年間佳晶公司無從事且無法從事任何生產或貿易等商業行為增加資產,所有管銷或運作費用皆以處分資產及銷售庫存品為之,故僅會造成資產持續減少而無法增加資產。且佳晶公司現址宜蘭縣○○鎮○○路00號之土地為經濟部所有,因無法給付土地租金,已於106年6月26日經經濟部工業局終止租約,然因無法立即返還土地,依原合約需賠償經濟部每日14,895元,故負債持續增加中,截至106 年12月31日佳晶公司債權人人數共40名,相對人應收帳款皆已到期,雖仍積極催討,但有部分廠商已歇業,部分廠商為國外公司,部分廠商欠款已超過2年難以追討,現已提列為呆帳。另佳晶公司於105年下半年資遣大量員工,尚欠員工半個月年終獎金及資遣費已於105年9 月前分批給付,目對已無積欠離職員工任何薪資、獎金及資遣費,且目前無任何勞資糾紛。目前僅餘4 名員工看守廠房及處理日常庶務,佳晶公司已停止生產營運、無營業收入,無法清償累積之債務,甚至廠房乃至設備已遭法院查封拍賣中,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故請求准予宣告佳晶公司破產以便清理債務等語。
三、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在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破產法第57條、第1 條第2 項、第6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應以裁定時而非以其債務發生時為準,且不僅以不動產之有無及其價值為認定之依據,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財產或信用能力,自應併予調查審認。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佳晶公司積欠其無擔保之一般債權達6,132萬7,558元等節,已提出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36、4952號、106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代償協議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㈠第6 頁至第18頁、第30頁至第206 頁)。而佳晶公司於97年成立,於100 年9月13日經核准股票上櫃買賣,於105 年5 月30日終止興櫃買賣股票,於同年7 月29日撤銷公開發行。佳晶公司於基準日積欠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新光商業銀行等短期借款達4 億2,979萬2,644元,因停止清償,業經上開銀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復於基準日對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帆宣公司)、台灣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鑽石公司)等供應商有應付帳款總計達9,949萬583元,亦因停止清償,部分供應商已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另佳晶公司於基準日對關係人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應付帳款等債務,依會計師查核簽證佳晶公司於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總計達6億5,650萬9,000元,於106 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所示之流動債務達6億5,484萬6,000元,此有佳晶公司106 年及10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㈡第19頁至第23頁)、105及104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下稱查核報告)、債權人清冊及債權相關資料及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㈡第24頁至第62頁、第2頁至第5頁)為證。又依資產負債表之記載,佳晶公司於基準日之資產總計4億2,948萬元,包括流動資產為3,337萬5,000元(現金183萬2,000元、應收帳款55萬3,000 元、本期所得稅資產3萬1,000元、存貨2,048萬9,000元、預付款項1,047萬元),非流動資產為3億9,610萬5,000元(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於106 年12月31日止,其資產總計4億2,161萬1,000元(見本院卷㈡第19頁),以106年及105 年資產負債表內容相較,流動資產應收帳款、存貨均明顯減少,106 年度並無從事任何生產,故無製造費用支出、所有公司水、電、人事及其他費用,均編列於管銷費用(見本院卷㈡第20頁),堪認佳晶公司於106 年12月31日止其資產已明顯小於負債,且已無從事生產。
㈡再者,佳晶公司因現金不足,停止支付上開銀行借款債務,經上開銀行陸續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且兆豐商銀、華南商銀先後聲請強制執行,有各該支付命令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3903號執行命令、105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114號執行命令(見本院106年度破字第2號影卷㈠第216頁至第238頁)為證;另佳晶公司積欠供應商貨款、機器設備款、維修服務費等債務,亦因現金不足,停止支付,經部分往來供應商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及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帆宣公司、台灣鑽石公司並已陸續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有各該支付命令、民事判決書、進口報單、發票、請款單、催告函、保險單及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597號函、105年度司執字第16568號執行命令等為證(見前開影卷㈠第239頁至第496頁),復已就其積欠聲請人前開款項分文未付,此亦有首揭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代償協議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等影本為證,足認佳晶公司就所積欠銀行借款及供應商、聲請人等債務均停止支付。
㈢再者,佳晶公司用以生產圖樣化藍寶石產品之生產製程中重要設備前設定抵押於兆豐銀行,經兆豐銀行聲請拍賣上開設備,業由臺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拍定,並已完成點交等情,有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拍定證明書(見前開影卷㈡第64頁至第72頁)存卷可憑,並於105 年下半年資遣員工102人,目前僅剩4名員工看守及處理日常庶務,業已停止營運等情,亦有佳晶公司大量解僱計畫書、在職員工清冊(見前開影卷㈡第58頁至第63頁)可證,佐以前開106 年及105 年之資產負債表,堪認佳晶公司已無繼續營運能力及信用能力以籌措資金清償債務。且佳晶公司因向經濟部租用土地,因無力給付租金,依約需按日賠償經濟部,亦有經濟部工業局龍德(兼利澤)工業區服務中心106 年12月4 日龍德服字第1065033034號函影本可參(見本院卷㈡第64頁),堪認佳晶公司主張於未有任何營運收入情形下,且租金及借款等利息債務持續累計,其財務狀況僅會日益惡化,故佳晶公司應已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要件。
㈣復查,佳晶公司於本院107 年3 月2 日調查庭時,當庭陳報迄至106 年9 月27日仍有現金895 萬3,666 元,應收款項160 萬6,994 元,另截至106 年12月31日現金有2,148 萬餘元,且4 位留任人員資遣費粗估約40萬元左右,留任人員其中一位於107 年3 月底職離,之後僅餘3 位留任人員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4 頁背面),並有佳晶公司存摺、銀行本票、電子郵件及資產負債表為證(見前開影卷㈡第288頁至第314頁、本院卷㈡第19頁)。且佳晶公司迄107年3月28日止尚無任何欠繳稅捐情形,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年3月29日財北國稅中北服字第1070652557號函、107年3月23日欠稅查詢情形表、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107年3月23日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見本院卷㈡第127 頁、第133 頁、第134 頁)。堪認佳晶公司現有財產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於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後,各債權人得依破產程序公平受償,是聲請人主張宣告佳晶公司破產有其實益等節,應屬有據。
㈤綜上所述,佳晶公司資產小於負債,並已停止支付,且其現已欠缺生產製程之重要設備及人員,無法繼續營業,不具有營運能力及信用能力以籌措資金清償債務,業已不能清償債務,又迄至106 年12月31日現金有2,148 萬餘元,且4 位留任人員資遣費粗估僅約40萬元,復無任何積欠稅款情形,足以組成破產財團,具有宣告破產實益,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佳晶公司破產,於法並無不合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爰參酌聲請人及佳晶公司意見(見本院卷㈡第129 頁、第107 頁),選任王戊昌會計師及張秀夏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並裁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如主文第二至四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