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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游欣怡
  • 法定代理人
    簡阿朝

  • 當事人
    林僅順會計師(長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林僅順會計師(長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相 對 人 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阿朝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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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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