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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告
李翊妡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告
群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丕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8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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