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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告
丞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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